信托公司標品信托的三大經典業務模式(1)
來源:中國信托業協會 時間:2020-08-20
一、標品信托的發展歷程
隨著現代信托制度向商事信托、金融信托的轉型,以《信托法》為法律基礎,以證券投資為核心業務模式的標品信托逐步成為信托的重要業務類型。我國證券投資信托發展經歷了以下幾個過程:
(一)起源階段:“陽光私募基金”模式
在上層法律框架賦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法身份以前,“受托人+投資顧問”構成的“陽光私募基金”是標品信托最主要的運營模式。依據《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投資者作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銀行作為資金托管人、證券公司作為證券托管人,聘請投資顧問(多為私募基金公司)擔任實際的投資管理人,發行設立證券投資類信托集合理財產品,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定期公開披露凈值和業績報告。2004年2月20日,以深國投(現華潤信托)與趙丹陽合作發行的國內第一只開放式證券投資信托計劃——深國投·赤子之心(中國)集合資金信托為代表,開啟了“陽光私募基金”模式。此后,各家信托公司跟進推廣相似模式,并得到了市場的認可,“深國投·赤子之心”也被認為是國內首只陽光私募產品。
(二)初步發展階段:云南模式、深圳模式、上海模式之辯
雖然深國投的“陽光私募”模式得到了市場的認可,但在標品信托發展之初,業內就產生了以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現華潤信托)為代表的深圳模式、以上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現上海信托)為代表的上海模式和以云南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現云南信托)為代表的云南模式,三種模式各有其發展思路和業務特點,對標品信托業務的發展起到了指引和先驅的作用。
未完待續。
隨著現代信托制度向商事信托、金融信托的轉型,以《信托法》為法律基礎,以證券投資為核心業務模式的標品信托逐步成為信托的重要業務類型。我國證券投資信托發展經歷了以下幾個過程:
(一)起源階段:“陽光私募基金”模式
在上層法律框架賦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法身份以前,“受托人+投資顧問”構成的“陽光私募基金”是標品信托最主要的運營模式。依據《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投資者作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銀行作為資金托管人、證券公司作為證券托管人,聘請投資顧問(多為私募基金公司)擔任實際的投資管理人,發行設立證券投資類信托集合理財產品,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定期公開披露凈值和業績報告。2004年2月20日,以深國投(現華潤信托)與趙丹陽合作發行的國內第一只開放式證券投資信托計劃——深國投·赤子之心(中國)集合資金信托為代表,開啟了“陽光私募基金”模式。此后,各家信托公司跟進推廣相似模式,并得到了市場的認可,“深國投·赤子之心”也被認為是國內首只陽光私募產品。
(二)初步發展階段:云南模式、深圳模式、上海模式之辯
雖然深國投的“陽光私募”模式得到了市場的認可,但在標品信托發展之初,業內就產生了以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現華潤信托)為代表的深圳模式、以上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現上海信托)為代表的上海模式和以云南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現云南信托)為代表的云南模式,三種模式各有其發展思路和業務特點,對標品信托業務的發展起到了指引和先驅的作用。
未完待續。